兰州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 | 发布日期: | 作者: 】     【选择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出国(境)人员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留学

(一)公派出国(境)留学分类:公派出国(境)留学包括国家公派留学和单位公派留学。

1.国家公派留学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是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资助或教育部以及其他各部委遴选资助的留学人员,留学期限为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2.单位公派留学

单位公派留学人员主要指校际交流派出人员;列入学校公派留学计划,由学校同意对外联系获得国外学校、科研机构资助或其他各种基金会资助及自行联系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留学人员,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公派出国(境)留学办理程序

公派出国(境)留学执行“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出国(境)留学工作方针,采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公派留学管理办法。

1.制定计划

每年年底由人事处制发文件,通知各有关单位做下一年度学术进修计划,公派出国(境)留学计划为其中的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遴选符合条件的人选,并填写相应表格,汇总后作为各单位下一年度的计划报送人事处。人事处根据教育部、留学基金委以及学校相关政策进行审核,确定下一年度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计划。

2.项目申请

申请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符合留学基金委或教育部相应项目的申请条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回国后,一般至少工作满二年方可再次申请公派留学;曾经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境)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境)留学。

列入公派出国(境)留学计划人员并选择国家公派类型的人员,每年在本年度规定时间内填报申请书,并提交相应材料。具体申请项目事宜见留学基金委网站或校园网主页。

3.录取

国家公派人员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材料,依据项目特点由甘肃省教育厅、留学基金委逐级评审或直接由后者评审,确定录取人选。学校及时将录取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发放相关材料。

被录取人员原则上不能放弃留学资格,因个人原因或其它各种原因放弃留学资格者,从出国(境)留学资格有效期限截止之日算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派留学。

4.外语培训

国家公派人员原则上应在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时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英语未达标的录取人员,学校根据安排派送其赴留学基金委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机构培训外语。

5.派出

国家公派人员被录取并且外语达标后,即可办理留学基金委要求的派出手续。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根据项目签订相应的协议书),办理协议书公证,派出前填写《兰州大学出国(境)留学人员派出情况登记表》,报送人事处。

国家公派人员还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派出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公派留学人员应按照协议要求完成留学任务,在国外留学期间须与所在学院和研究所保持联系,定期报告留学进展情况,有条件的还应承担一定量的教学、科研以及人才培养等工作。

6.回校报到

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留学期满回校后须填写《兰州大学出国(境)留学人员回校报到登记表》,并对学院进行详实的留学工作(学习)总结,学院将总结情况以及对留学人员的工作安排、工资津贴待遇等情况一并报送人事处。

公派出国(境)留学具体负责部门是人事处,上述相关表格可在校园网人事处网页下载。

7.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的申请和审批

符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规定的条件,即可登陆中国留学网申请科研启动基金(网址:http://www.cscse.edu.cn登录名和初始密码由人事处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审批并核发科研启动基金。

(三)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项目申请变更

1.申请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被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录取人员需要变更留学国别、出访身份以及延期派出的,当事人须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基层单位签署意见,并报送人事处。

2.审批

人事处负责审核并制发文件,上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受理部门(甘肃省教育厅或留学基金委),由受理部门按规定审批。人事处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当事人。

(四)公派出国(境)人员延长留学期限

1.公派出国(境)人员应按期回校工作,确因业务需要,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可在原留学期限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基层单位、学校逐级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延长只限一次,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由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派出人员的延期按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办理。

2.出国(境)期限在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在国外的科研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并确因业务需要,不能按时完成留学任务的出国(境)留学人员,可申请延<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对出国(境)期限在半年以下的,不得申请延期。

3.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如在规定年限内不能取得学位,可以申请延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原则上不允许申请延期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

(五)公派出国(境)人员留学期间身份改变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按照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办理;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原则上不得改变身份。若由其他身份转为攻读学位,按脱产攻读学位办理。

(六)相关费用

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学校承担的费用包括:

(1)外语培训费、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及其往返差旅费;

(2)出国(境)签证的申办费及往返差旅费;

(3)出国(境)体检费;

(4)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公证费用的50%;

除上述费用外,其它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2.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学校不承担费用。

(七)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待遇

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工资待遇

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出国(境)留学人员在协议期内享受国内工资待遇,津贴按照学校津贴制度执行。

2.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待遇

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留学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自出国(境)之日起暂停国内工资待遇,按期回校并由学院报送其工作情况及补发意见,经学校研究后予以补发。

3.公派留学人员在延长留学期限期间不享受国内工资待遇,待其回校报到时启动工资。

4.公派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可按相关规定参加正常职务晋升。

(八)保证金

1.国家公派留学需要向留学基金委提交保证金,其他特殊项目(如西部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还应按相关规定向学校交纳保证金。

2.单位公派留学保证金标准为人民币贰万元。

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按期回国或依程序延期后回国,保证金退还本人。

(九)管理部门的职责

1.学校负责公派留学人员管理的部门是人事处,其职责是:

(1)制定公派留学计划;

(2)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

(3)办理留学人员派出阶段手续,包括外语培训、签订协议、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报销相关费用、离校等事宜;

(4)办理留学人员回校报到手续,包括退还保证金、报销相关费用等事宜;

(5)办理留学人员延长留学期限;

(6)办理留学人员工资待遇;

(7)提供发布公派留学信息、指导拟留学人员进行项目申请、受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申请变更项目内容、与留学基金委沟通,解决留学人员在办理留学事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助留学回国人员申请科研启动基金等相关服务。

2.各中层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公派留学事宜,并提供相应服务,包括:

(1)熟悉学校公派留学的各项政策;

(2)制定本单位公派留学计划;

(3)及时通知拟留学人员申请项目;

(4)监督留学人员办理派出、回校报到等事宜;

(5)与留学人员积极主动地保持联系,了解他们在外生活、学习情况,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如遇到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学校管理部门汇报;

(6)及时向学校管理部门报告留学人员的违约情况;

(7)为留学回国人员创造必要的条件,以便他们尽快开展相关工作。

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

(一)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分类

因私出国(境)是指教职工因探亲、访友、旅游、自费留学、定居等个人原因申请出国出境,出国(境)所需一切费用由教职工个人承担。

1.探亲

(1)教职工探望出国(境)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含得到批准的延长期)的配偶者,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在职教职工出国(境)探望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一般只能安排在假期进行。特殊情况需提供详细证明并履行请假手续。

(3)在职教职工的配偶如果是学校逾期未归和已作自动离职处理的留学人员,在申办探亲时应先办理辞职离校手续。

2.旅游、访友

在职教职工出国(境)旅游、访友只能安排在假期进行。

3.自费留学、定居

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在国外定居的在职教职工,应先办理辞职离校手续。

(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办理程序

1.教职工个人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经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同意(处级以上干部须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在学校人事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兰州大学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教职工将审批表交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登记备案(处级以上干部须主管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交人事处审核。

出国(境)探亲的教职工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如果被探视对象非本校教职工,在办理手续时需出具其配偶所在人事部门的出国(境)时间证明,其他手续与被探视对象为本校教职工者相同。

3.审批合格者持人事处开具的出国(境)介绍信到相关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4.申请出国(境)教职工获得出国(境)签证后,正式出国(境)前须在人事处履行请假手续(即将离校出国出境的具体时间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和人事处)。

(三)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待遇

1.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自学校批准同意出国(境)之日起停发工资和校内津贴等待遇,按期回校并由所在基层单位提出补发意见后予以补发。

2.教职工出国(境)探望配偶假期一般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申请办理延期,延期期间不享受工资和校内津贴等待遇。

3.教职工经学校同意因私出国(境)期间可按相关规定参加正常职务晋升。

(四)因私出国(境)返校

1.教职工按期回国返校后,应及时到所在单位报到。

2.教职工凭所在单位的报到证明到人事处销假,人事处自出国(境)人员回校报到的当月起发其工资,并按规定补发正常假期内工资。

三、教职工出国(境)逾期未归人员管理

(一)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留学的,如逾期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况发生时,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留学的,在国外超过规定期限或延长期限的,六个月后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教职工出国(境)探亲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者,应提前向学校联系和申请,经批准同意方可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未同意延期者,出国(境)时间超过申请假期十五天,学校不再保留公职并按自动离职人员处理。

(四)出国(境)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不再享受校内一切待遇,档案保留在学校的从自动离职之日起向学校缴纳档案管理费。学校保留对其违约责任的追究权及相关费用的索赔权。

(五)对出国(境)逾期已按自动离职处理或者办理过辞职的教职工,回国后如愿意继续回校工作且符合学校岗位聘任条件者,学校将按正常程序进行考察、聘用。

四、其他规定

(一)各单位教职工中涉密人员在申请出国(境)事宜时,要经学校保密办同意。出国(境)后要自觉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二)教职工出国(境)期间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出国(境)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期回国后可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间自到达退休年龄时算起。

(三)教职工因公事由出国(境)不得按因私渠道办理手续。

五、教职工短期公派出国(境)按照学校外事处相关规定办理。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兰州大学出国人员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校人字[1997]28号)同时废止。